为规范学院印章使用,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可靠性,特制订本管理规定。
第一条 “中国共产党天津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总支委员会”章(以下简称党总支章)、“天津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”章(以下简称学院章)均适用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、废止统一遵照学校党办、校办规定和要求。
第三条 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总支章和学院章的管理,专人管理,专门立档,纪检委员监督。
第四条学院实行使用印章登记管理,制定《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章使用登记本》、《马克思主义学院院章使用登记本》。《登记本》上明确盖章日期、盖章事宜、材料份数/用章个数、使用人签字等信息。
第五条印章申请使用人填写《天津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用印审批表》(见附件),经书记、院长都签字后,持该表前往党政办公室申请用印。不经学院书记、院长都签字同意的不予盖章。
第六条任何空白纸张、证件、表格不能加盖印章。
第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在不经印章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使用印章。
第八条本规定自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马克思主义学院
2024年9月29日